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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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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处理无名尸体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2017-06-26 点击量:2612

台北市处理无名尸体自治条例

2005-12-05 00:00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法三字第09427339000号

发布日期:2005-12-5

执行日期:2005-12-5

生效日期:1900-1-1


第1条 台北市为处理无名尸体,特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条第十一款及第二十八条规定制定本自治条例。

第2条 本自治条例之主管机关为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简称警察局)。

第3条 发现无名尸体后,警察局所属各分局应立即派员封锁现场,会同相关鉴识人员进行勘查采证,并实时以电话报告警察局勤务指挥中心,于查明死者姓名、身分、死因后,再以书面详细具报。

第4条 无名尸体之现场勘查采证程序如下:

一、照相:应就现场及尸体分别拍摄。尸体照相应就正面、全身及身体上之特征分别拍摄。无特征或尸体不全,或已成骷髅者,应就可资辨认之部位拍摄。照片特征镜头应以箭头标示且于照片背面以文字简要说明。照片长宽以3×5吋为度。

二、搜集证物:搜集现场遗留各种证物,并妥为保存。

三、检查:检查尸体遗留物及有关资料。

四、捺取指纹:确实捺取尸体指纹。

五、脱氧核醣核酸(DNA)采样:采取脱氧核醣核酸(DNA)检体,并送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建立纪录及数据库。

六、记录:就尸体之位置、姓名、面貌、身材、衣着、遗留物、年龄范围、陈尸状态、齿列状况、刺青、伤(疤)痕等特征及其它应行勘查采证记载事项详加记录。

第5条 无名尸体之调查程序如下:

一、查明死者姓名、身分。

二、经民众指认有疑似对象,则进行相关处所之采证。

三、根据现场勘查采证或解剖及查访等资料研判致死原因。

四、如有非病死或可疑为非病死者,应以一般刑案侦查。如有他杀嫌疑,应以杀人案件进行侦查并列管。

第6条 警察局所属各分局在辖区内发现无名尸体而未能查明姓名、身分者,除应确实核对、查对失踪、行方不明者资料外,应将勘查采证纪录、尸体照片、指纹、脱氧核醣核酸(DNA)检体等,函请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核对储藏之指纹及脱氧核醣核酸(DNA)等资料。

前项情形,各分局并应主动联系媒体刊登相关信息,俾供民众指认或提供线索。

第7条 警察局所属各分局对于无名尸体无论有无他杀嫌疑,均应建立总清册及专卷,并应将其性别、面貌、身材、衣着、遗留物、年龄范围、陈尸状态、齿列状况、刺青、伤(疤)痕等特征及所拍摄尸体照片等,详实报由警察局公告认领,公告认领期间为二十五日。

前项公告期满后,各分局应主动与该管承办检察官联系,持续清(侦)查及处理。

第一项无名尸体专卷保存年限为三十年。

第8条 无名尸体经报请检察官相验后谕命收埋或经报请辖区卫生所相验后核发死亡证明书者,应即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已查明姓名、身分、住址者,发交其家属具领收埋。家属不愿收埋者,应检具该管地方法院检察署相验尸体证明书或辖区卫生所出具之死亡证明书,先送台北市殡葬管理处(以下简称殡葬管理处)冰存。

二、已查明姓名、身分、住址,而无家属者,应依解剖尸体条例规定办理或由殡葬管理处依规定处理。

三、未查明姓名、身分者,准用前二款之规定处理。

经依前项第一款办理,家属不愿收埋尸体者,由殡葬管理处负责代为处理,其所需费用由殡葬管理处核定后,通知家属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者,

依法移送强制执行;但家属无力收埋尸体者,其处理费用,由殡葬管理处依规定办理。

第9条 本自治条例自公布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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