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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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不见人死不见尸:医院火化“无名尸”引官司
一个不明身份的老太太昏倒在路边,被110民警送到敦化丹峰林业有限公司职工医院后不治身亡。第二天下午,当老太太的子女们闻讯赶到医院寻母时,老人已被医院送至殡仪馆火化了。“老人是怎么死的?为什么这么快就火化了?”老人子女们在“活不见人死不见尸”的极度悲愤中,把敦化丹峰林业有限公司、敦化市殡葬管理处和开出死亡证明的医生陈国平告上了法庭。
过小年,关大妈一去不回事情发生在2001年1月17日,这一天恰好是农历新年中的小年。
关大妈叫关桂芳,那年60岁。她和长子一起生活,住在敦化市丹江街南山委。当日上午10点多钟,关大妈和相邻而居的亲家母说,过小年了,要上街去买些菜,谁知她这一去竟再也没回来。
当晚关大妈没有回家,家里人以为她到女儿家去住了。第二天,家里人才知道关大妈根本就没去女儿家。大冬天的老人会去哪儿呢?关大妈的几个儿女着急了,四处寻找。后来,他们听说敦化丹峰林业有限公司职工医院17日收治一个110送来的无名患者,据别人的描述,他们确认这个无名患者就是母亲关桂芳。然而,他们赶到医院时,医生告诉他们说死者已被送往殡仪馆了。当关大妈的子女们匆匆赶到敦化市殡仪馆时,老人已经被火化。捧着老人的骨灰盒,关大妈的子女们放声痛哭。
关大妈是怎么死的?为什么死后不到24小时就被匆匆火化?关大妈的子女们疑窦重重。最终,他们决定到法庭上讨个说法,要求三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
火化“无名尸”,是在做好事在法庭上,三被告各有说法,都认为己方没有做错,有的还认为是做了好事。
敦化丹峰林业有限公司在法庭上讲述了他们火化“无名尸”的经过:1月17日14时左右,敦化森林公安局110接到报警说,在敦林辖区南山楼519栋南面平房附近有一老太太倒在地上。接警后,110民警把这个没有任何身份证件的老太太送到职工医院进行抢救治疗。但经多方抢救无效,老太太因患“脑出血”死亡。老太太死后,公司采取动用警力、群众和利用电台等多种形式寻找死者家属,但没找到。1月18日上午,公司同民政局、殡葬管理处联系,要求存放尸体,但得到的答复是不能存放。于是公司于18日上午11时50分,花300元钱将死者火化,骨灰寄存在殡仪馆。事后死者家属找来,才知道死者叫关桂芳。公司认为,在这起事件的处理上他们没有任何过错,而应得到社会的赞扬。
敦化市殡葬管理处有关人员认为,他们依法对死者进行火化,手续齐全、合法,不应承担责任。为死者开出死亡证明的医生陈国平说,他参与护送老人到火葬场,在死者子女们都不在场的情况下把老人“送走”,是在做好事。因此,起诉他是毫无道理的。
好事没做好,判赔一万元这起案件到底谁是谁非?2004年5月31日,敦化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医生陈国平和敦化市殡葬管理处的行为没有过错,因而不承担任何责任。敦化丹峰林业有限公司从发现关桂芳到将其火化前的时间里(除播寻人启事外),其行为应当视为具有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和尽社会义务,但是敦化丹峰林业有限公司也存在过失。其一,死亡和火化时间相距过短,不符合一般停尸3天的民间习俗。其二,敦化丹峰林业有限公司在本公司新闻中心播出的寻人启事中,未明确说明死者是男是女,且播出时间过短、范围过窄。1992年8月10日,公安部第10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0条规定:“无法查明尸体,须在地区(市)级报纸上登寻人启事,10日内无人认领,由县局处理”。在没有其他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应参照此项规定执行,最低限度也应当在敦化市电视台全天播出。其三,敦化丹峰林业有限公司应在关桂芳死亡后进行司法医学鉴定,以规范自已的行为程序,但是,他们没有这样做。所以敦化丹峰林业有限公司在处理关桂芳尸体事件过程中存在过错,应视为一种侵权行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赔偿受害人一定数额的精神抚慰金。法院判决敦化丹峰林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
( 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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